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执128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隆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上海隆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17民初768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隆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817,063.50元、律师费损失1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因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隆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82,80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至期,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赴其户籍所在地调查其行踪及财产情况,但未发现其行踪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根据查询结果,本院冻结了其名下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冻结期限至2024年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否则查控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相应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此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施 岸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龙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