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4261号之二
原告:上海隆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945弄18号2楼Q-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
原告上海隆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隆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在庭外自行协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隆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上海隆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孙 洁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