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隆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隆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4261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隆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945弄18号2楼Q-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 申请人上海隆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142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上海隆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隆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洁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