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1569号
原告上海地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隆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高新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地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隆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地洋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后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以被告及时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原告也应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未按规定缴纳或申请缓交的,本案应按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