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11601号
原告:***,女,1966年5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隆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945弄18号2楼Q-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忱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隆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因本案可能进入鉴定程序,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