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隆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隆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11601号 原告:***,女,1966年5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隆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945弄18号2楼Q-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忱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隆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因本案可能进入鉴定程序,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