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芙德建筑产品(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14898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彤,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建筑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113民初119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建筑产品(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113执1489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