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9652号之一
原告:上海航讯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彭丰路736弄55号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钱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航讯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航讯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航讯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航讯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4,170元,合计诉讼费用4,195元,由原告上海航讯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