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灵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通灵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金奉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46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通灵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中路****。

法定代表人:卢叙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华,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丹,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南巷路********div>

法定代表人:任延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上海通灵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终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通灵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并未就盗用公章的事实进行调查,亦未对通灵公司二审时提交的证据进行认真审查,仅根据**公司单方调整的诉请即对租金金额进行改判,认定事实不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应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案,根据通灵公司再审申请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是:(一)原审法院是否调查过盗用公章的事实;(二)原审法院是否审查过通灵公司二审时提交的证据;(三)原审判决调整租金金额是否得当。

关于原审法院是否调查盗用公章的问题。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两张结算凭证均盖有通灵公司印章。通灵公司认为**公司对结算凭证的来源陈述不清,故主张本案系虚假诉讼、结算凭证上的公章系**公司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二审法院曾多次召集各方当事人就结算凭证来源及公章加盖的问题展开沟通,就本案是否存在盗用公章的事实进行了调查。但通灵公司始终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通灵公司认为二审法院并未就盗用公章的事实进行调查、本案系虚假诉讼且存在盗用公章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通灵公司提交的证据问题。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通灵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八组证据,二审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交换了质证意见并记录在案,并在判决书上详细列明对各组证据的采纳意见及理由。通灵公司关于二审法院未对通灵公司二审时提交的证据进行认真审查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二审判决调整租金金额的问题。本案一审判决判令通灵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7,762,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通灵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公司在二审过程中自愿将诉请租金金额调整为6,700,000元,不再请求判决生效之前的利息,并未超过一审判决判定的金额,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审判决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后采纳**公司调整诉请的申请,对租金金额作出相应调整,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通灵公司关于原审判决擅自调整租金金额的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通灵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通灵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兴业

审判员  马东旭

审判员  郭载宇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吕梦桃

书记员王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