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21697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通灵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卢叙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存东,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洋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洋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兰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波,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9年8月20日,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祝桥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上海谧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通灵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洋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通灵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洋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黄 政
书记员 朱晓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