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灵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通灵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洋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21697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通灵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卢叙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存东,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洋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洋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兰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波,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9年8月20日,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祝桥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上海谧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通灵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洋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通灵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洋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黄 政
书记员 朱晓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