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灵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通灵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469号
原告:***,男,195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强,上海市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灵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卢叙生。
原告***与被告上海通灵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苏晓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仙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