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恒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执687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恒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春燕,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恒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的(2019)沪0117民初3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恒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偿付代偿款633,650元及截至2019年2月20日止的利息损失7,646.07元并支付以633,65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并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函件被邮局退回。本院依法作了公告送达,并已对被执行人进行网上追查。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牌号为沪A1XXXX别克汽车一辆;经本院查询相关案卷,询问申请执行人,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变现,故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宏伟
审判员  范明火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