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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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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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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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005)松民二(商)初字第12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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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慧鱼粘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真南路5008号290。 法定代表人戴少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浩宇,上海嘉创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盛龙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尚立新,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慧鱼粘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恒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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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判 员 | 张 勤 | |
| 书 记 员 | 张 华 | |
|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