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14711号之一
原告:上海建盟建筑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猛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星,上海万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春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叶青,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省金润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安徽省金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伦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京,女。
原告上海建盟建筑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恒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中,本院依职权追加安徽省金润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盟建筑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上海建盟建筑项目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顾国华
审 判 员 刘红艳
人民陪审员 范丽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史 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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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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