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建盟建筑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恒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14711号之二
原告:上海建盟建筑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猛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恒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春燕,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建盟建筑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恒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1)沪0117民初147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上海恒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300,01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被告上海恒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以原告上海建盟建筑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本院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恒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顾国华
审 判 员  刘红艳
人民陪审员  范丽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史 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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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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