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源市政养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凯源市政养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7632号
原告:***,男,199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法定代理人:冯应春(系原告***父亲),住河南省上蔡县五龙乡班闫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超,上海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竹坤,上海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源市政养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栋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琼君,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凯源市政养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同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刘奕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绮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