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民辖终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申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张庄村799弄6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小和。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和,女,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缪建兵,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上诉人上海申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张小和因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304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申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绎公司)、张小和上诉称,申绎公司实际经营地一直在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且上诉人张小和住所地亦不在上海市松江。案件涉及徐汇区房屋过户争议,系不动产纠纷,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据现有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上海申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上海市松江区,故原审法院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乔 林
审 判 员 侯晓燕
代理审判员 沈 意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安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