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财圆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良缘建设工程架子搭设有限公司、严某某、刘某、上海申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9)沪二中民二(民)抗字第3号

  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申诉人(案外人)上海财圆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宝枢,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良缘建设工程架子搭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严某某。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严某某及刘某委托代理人戈某某。
  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申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巍岳,上海里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上海良缘建设工程架子搭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严某某、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2日作出(2007)青民三(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海财圆工贸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09年7月16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出沪检二分民抗[2009]9号民事抗诉书,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王信芳

  书  记  员 李  娜
    二○○九年九月一日
 
  相关案号:(2010)沪二中民二(民)再字第4号 查看法律文书
 
  相关案号:(2007)青民三(民)初字第985号 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