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申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诉上海鑫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5)闵民二(商)初字第357号

原告上海申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良友经济区,联系地址上海市零陵路791弄3号29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小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干则亿,男,汉族,1963年12月15日出生,住所浙江省象山县晓塘乡新厂村,系上海干家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鑫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185号,联系地址上海市四川北路1856弄20号3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申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鑫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3月28日以原告因暂不起诉,故不交诉讼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吕清芳
  书  记  员 王  贞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