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申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诉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5)闵民二(商)初字第594号

原告上海申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良友经济区,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许泾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张小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干则亿,男,汉族,1963年12月15日出生,住所浙江省象山县晓塘乡新厂村,系上海干家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沪地址上海市场中路2950弄7号2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申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5月16日以原告暂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7.5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吕清芳
  书  记  员 王  贞
    二OO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