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良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良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2民再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云朋,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良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1800弄3号6层6143室。
法定代表人:谢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然,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良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津02民终2207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津民申207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云朋、****、被申请人良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请求为,1、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良开公司给付***货款1854672.78元;2、良开公司支付***自送货之日起到起诉之日2018年3月1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1208701.12元;3、良开公司支付***自2018年3月2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良开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案外人***是良开公司的项目经理,其代表良开公司与***签订买卖合同,案涉送货单(兼销售合同)中列明了项目名称、总包单位以及购货单位,所有货物***均送至良开公司施工的工地,良开公司系案涉买卖合同受益方,故良开公司应当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
良开公司再审辩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再审维持原一、二审判决,驳回***的再审请求。事实与理由:***提供的送货单上均无良开公司的盖章确认,送货单所对应的支票也不是良开公司开具的,《结算单》、《钢材结算单》上载明的买受人均为**建而非良开公司,已给付的货款也是**建给付***的,***与***之间还存在私人借款关系,***主张的货款包括部分借款和高额利息,故一、二审驳回***的诉讼请求正确。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津02民终2207号民事判决及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2民初69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356元,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褚竞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