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良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良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民申20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云朋,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良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1800弄3号6层6143室。
法定代表人:谢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然,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良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2民终2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提交的**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从业资格证及**建在《决算确认书》上签字等能够证明***是良开公司员工,***与***订立口头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良开公司提交意见称,**建不是良开公司员工,良开公司从未授权**建与***订立买卖合同,其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蕾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