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终76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腾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塘浦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俞六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男,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新,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良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1800弄3号6层6143室。
法定代表人:谢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然,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腾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良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69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海腾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腾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腾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上诉人上海腾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英
审判员 顾恩廉
审判员 杨 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钱 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