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良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腾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良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69609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腾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理人:俞六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劼,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新,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良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谢建国。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腾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良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腾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良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33,334.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腾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良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3,334.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陆燕军
书 记 员  刘辛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