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1民初10667号
原告:上海锦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车亭公路138弄7号201-10。
法定代表人:周国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良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1800弄3号6层6143室。
法定代表人:谢建国,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锦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良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锦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锦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已无继续审理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海锦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1元,由上海锦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桂 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岳春林
附本案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