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汪慧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沪01民辖终5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长征村4012号-5。
  法定代表人:罗国庆,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慧诺,男,1966年3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综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钱明东路128号-5幢。
  法定代表人:王中方。
  上诉人上海中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撤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中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为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汪慧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6民初7335号民事调解书。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平
  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
  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
  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顾俊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