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穆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闫荣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民初3964号
原告:上海中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枫展路399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696746378。
法定代表人:罗国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何,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光,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穆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前裕公路199号2幢925室(上海裕安经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Y1U56W。
法定代表人:杨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荣煌,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原告上海中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穆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闫荣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中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中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20元,减半收取计8160元,由原告上海中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