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汪慧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民辖终5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长征村4012号-5。
法定代表人:罗国庆,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慧诺,男,1966年3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综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钱明东路128号-5幢。
法定代表人:王中方。
上诉人上海中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撤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中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为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汪慧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6民初7335号民事调解书。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平
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
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顾俊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