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捷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捷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52814号
原告:上海捷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一,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男,1959年8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捷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捷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捷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未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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