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捷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捷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17682号
原告:上海捷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捷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2018年4月1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捷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捷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贾丹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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