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2民初2576号之一
原告:广州立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方达路2号精荟楼一**3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德***益丰金属经营部,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经营者:**,女,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女,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原告广州立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顺德***益丰金属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立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920元,由原告广州立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莹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