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1009号
原告:***,男,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正宇,湖南唯楚(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平,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高速公路配套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B1栋707房
法定代表人:艾燕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远,上海市汇业(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鹏,上海市汇业(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高速公路配套设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8元,适用简易程序撤诉减半收取计15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