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1145号
原告:河北东联金属网栏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保衡路刘吉口村西500米处。
法定代表人:刘子义。
被告:湖南高速公路配套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B1栋707房。
法定代表人:文燕芝。
原告河北东联金属网栏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高速公路配套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东联金属网栏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东联金属网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02元,减半收取8351元,由原告河北东联金属网栏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罗庆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田 领
书 记 员 曾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