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速公路配套设施有限公司

***、湖南高速公路配套设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12647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杰,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高速公路配套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B1栋707房。
法定代表人:艾燕芝。
原告***与被告湖南高速公路配套设施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案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庆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田 领
书 记 员 曾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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