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速公路配套设施有限公司

广东嘉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高速公路配套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424民初521号
原告:广东嘉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江区××××××××××综合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43D。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云,广东法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配套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36R。
法定代表人:艾某1。
被告:***,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1××××××××××××023。
原告广东嘉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配套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和损害他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嘉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42.32元,减半收取计3021.16元,由原告广东嘉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懂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文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