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加迪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净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加迪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04民初781号
原告:南通市净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曹广清,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倪国富,职务不详。
原告南通市净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南通市净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南通市净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市净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2元,由南通市净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钰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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