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加迪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麦克威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加迪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执85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梁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芝莲,董事长。
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沪0104民初1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68,020元及相关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42,414.64元,并将依法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经向有关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网上曝光、网上追查、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 庆
审 判 员  张 浩
审 判 员  武 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潘 昕
书 记 员  郁宜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