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燕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燕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如皋市吉泰服饰有限公司、如皋吉鸿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682执492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燕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1097762502930,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主要负责人陈继忠,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如皋市吉泰服饰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682752039186N,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天堡村(原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吉陈林。
被执行人如皋吉鸿服饰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682782083356G,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吉美娟。
申请执行人上海燕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如皋市吉泰服饰有限公司、如皋吉鸿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的(2018)苏0682民初41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如皋市吉泰服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前给付上海燕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09592元。如皋市吉鸿服饰有限公司对如皋市吉泰服饰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30075元,由如皋市吉泰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受理后,由周君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909592元,案件受理费30075元,执行费31797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后向被执行人如皋吉鸿服饰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如皋市吉泰服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如皋市吉泰服饰有限公司、如皋吉鸿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如皋市吉泰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如皋市城南街道××、××组不动产,查封期限3年,故本案无法处置。
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如皋市吉泰服饰有限公司、如皋吉鸿服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至被执行人吉陈林、王红莲住所如皋市××街道申港豪园物业公司调查,物业公司反映两人已经离开该住所七、八个月,不知其下落。
7、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同意终结本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进程告知书、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如皋市吉泰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如皋市城南街道××、××组不动产已轮候查封,故本案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汽车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以上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82民初4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周 君
审判员 孙俊驹
审判员 陈 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