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燕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燕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洋鑫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13执6051号
申请执行人:***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10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上海洋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700弄21号101室。
原告上**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洋鑫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2019)沪0113民初128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洋鑫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391,942.81元。
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上海洋鑫实业有限公司未依执行通知履行义务。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户籍地在浙江省海宁市,实际住址不明;被执行人上海洋鑫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目前未实际经营。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他案冻结在先,无可用余额。原审保全中,本院轮候查封上海洋鑫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机场镇62街坊98丘土地。除此以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洋鑫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房产、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上海洋鑫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上海洋鑫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暂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朱珮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