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燕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7630上海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82民初7630号
原告: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江湾路444号5楼501乙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明,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平,男,1964年7月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峰,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来忠
人民陪审员  杨建梅
人民陪审员  夏丽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树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