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佳绩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佳绩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909号之一
原告上海佳绩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迅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注册地浙江省宁波市。
负责人***。
被告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何越楚。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佳绩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佳绩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