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居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山居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嘉善商初字第5号
原告: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向阳。
委托代理人:朱引根。
被告:上海金山居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欢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48元,减半收取4124元,保全费2870元,合计诉讼费用69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志明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顾妍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