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居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金山居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迅宝包装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金执字第301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金山居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被执行人上海迅宝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金山居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迅宝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划拨到70780.83元,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放于金山工业区金舸路XXX号的固定资产和机器设备。因该被执行人现不经营,大门紧闭,负责人下落不明,故一时无法处置。我院于财产保全阶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朱行镇0019街坊100/3丘的房地产,该房地产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我院无处置权,因本案部分债权一时无着,我院已依法向其致函请求将本案剩余债权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网上曝光、网上追查等执行措施。鉴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本院(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国强
审判员  顾红顺
审判员  金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