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创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012号
原告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创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法定期限内向原告发出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原告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相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既不缴纳诉讼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李启帅
书 记 员  王攀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