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创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邦中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沪0117民初21375号
申请人上海创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邦中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创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邦中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创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创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邦中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洪 审 判 员  朱金彪 人民陪审员  陆为明
书 记 员  黄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