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上海金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4928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1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山阳镇浦卫公路********。
法定代表人:叶丰,总经理。
被告:上海金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朱泾镇,住所地朱泾镇万安街**
法定代表人:姚士明,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上海金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暂计43,000元(具体金额待司法伤残鉴定后确定)。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 朱 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金梦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