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朝华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朝华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6民初1272号
原告:***,男,1974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元彬,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朝华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立新,上海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案情复杂,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贺美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