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明珠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金山明珠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集惠****(上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8541号
原告:上海金山明珠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集*****(上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山明珠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集*****(上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山明珠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集*****(上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由原告上海金山明珠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荣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沈 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