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明珠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3743号
原告:***,男,1954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南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峰,男,汉族,1954年9月28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系原告所在社区推荐。
被告:***,男,1969年3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上海金山明珠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学府路1101号。
法定代表人:盛海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海英,上海理度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上海金山明珠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继续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赵 阳
人民陪审员  杨美娜
人民陪审员  卢辉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陶天宇
书 记 员  张瑞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