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3665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女,汉族,1972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逾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常熟路8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彬慧、***,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金山明珠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学府路11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金山明珠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上列当事人间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吴 怡
书 记 员 沈 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