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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3240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女,193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女,199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逾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 负责人:石合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金***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学府路11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第三人上海金***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现四原告于2022年11月24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四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程 书 记 员 诸 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